学生德育量化考核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和好学上进的积极性,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将学生的管理教育工作与公民道德建设和校风、学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德育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德育考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在德育考核中,把这些主要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之成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为全体学生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考核办法
德育考核是我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以平时记实考核和期末总结考核两种方式进行,实事求是,客观评价,量化评出德育等级。
1.平时记实考
(1)每学期,辅导员应依据考核内容,建立考核记录卡或记录册,贴进学生,对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状态、好人好事以及违纪、违规等行为如实记录,同时注意听取任课教师、同学们对自己的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对学生进行考察。
(2)辅导员根据所掌握的学生情况,每月进行一次德育情况分析,总结经验,找出不足,及时向全班学生通报平时考察情况,抓两头、促中间,深入细致地作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寓德育于学习和管理工作之中。
2.期末考核
期末考核是对学生德育工作的大检查和再教育,必须按照学生处的规定和部署,认真进行期末考核。具体考核步骤如下:
(1)动员教育
进行期末考核前,学生处要召开院系分管学生主任会议,统一部署,提出要求,做到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统一学生自测自评内容。辅导员要召开班会,向学生讲解期末考核的目的、意义、步骤和要求,自我小结的内容,完成时间等。
(2)学生自测自评
每学年期末,在辅导员的具体组织下,班内分成若干个测评小组,学生要在政治思想、道德素质、遵纪守法、社会实践及参与学校的重大活动等方面进行书面总结的基础上,本人开展自测自评,小组成员开展互评互测。
(3)辅导员评定
辅导员在学生自测的基础上,依据学年(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的全面考察,评定学生德育等级。
根据班级整体情况,辅导员确定此班德育分,评定平均分,依据记实考核量化汇总,结合德育评定有关规定和要求,依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每名学生的德育分(百分制)加减分,进行计算,评定学生德育分数。再根据最终评定的德育分转化为德育评定等级:A类、B类、C类,三类。
(4)德育成绩公示
学生德育成绩初定后,辅导员应当依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将学生德育成绩在班级公示,充分听取学生意见。学生对本人德育成绩同意者应签字认可;对德育成绩有异议的,应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辅导员反映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5)德育成绩的呈报和审批
学生德育成绩公示后,由辅导员按规定打印德育成绩单,交所在的院系审核签署意见。德育成绩报学生处备案,记入学生档案。
三、德育成绩等级
1.德育成绩考核计算时采用百分制,最终转换为三级记分制,由A类(90-99)、B类(60-89)、C类(59以下)三级组成。
2.德育考核成绩中“A类”等级控制在学生总数的20%以内(含20%),“B类”控制在70%(含70%)。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应根据其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改正错误的态度以及事后表现,酌情确定德育等级。一般情况下,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分的,确有优良行为表现者,可提高一个等级。受过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分的,该学年德育分为59分。
3.德育优先的原则
(1)德育考核成绩与奖学金、助学金发放挂钩,列入学年奖学金评奖条件,德育考核达不到“良好”等级的学生,不能参加奖学金、助学金评定。
(2)德育考核成绩与学生干部的选拔挂钩,凡德育考核达不到“良好”的学生,不得参加校、院系、班学生干部的竟聘,不能担任学生干部。
(3)德育考核成绩优秀者,学校在评优、评国家奖助学金及推荐就业方面优先考虑。
四、德育考核中的奖惩
辅导员全面负责学生德育考核工作,有责任根据学生德、智、体的全面表现,进行加(减)德育分,累计加分或减分,总分不超过20分。
1.有下列情形者,给予加分奖励:
(1)勇于与坏人、坏事做斗争,主动维护社会(校园)公共秩序,大胆揭发违法违纪问题,见义勇为者,有立功表现者,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加3-5分;
(2)积极参加社会、学校实践活动,公益劳动,表现突出者,加2分;
(3)在全国、省、市、校各类大赛中获名次者,加2-5分;
(4)拾金不昧者,加2-3分;
(5)全学期无旷课、迟到、早退记录者,分别加3分;
(6)学期末班级被学校评为文明班级,宿舍被评为文明宿舍的,分别加2分;
(7)担任各级学生干部,每学期经考核认为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有实绩者,加2-4分;
(8)本学年(期)无偿献血者,加2分。
2.有下列情形者,应给予减分惩罚:
(1)违反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受通报批评者,每次减3分;
(2)旷课、上课迟到、早退或晚自习无故缺勤者,每次减1分;
(3)各类集体活动(政治、文体、公益劳动、大扫除)等无故缺席者,每次减1-2分;
(4)体育竞赛中有不文明行为者,减1-3分;
(5)在校内公共场合,男女交往行为不得体,有悖大、中专学生准则者,每次减2分;
(6)擅自离校,夜不归宿者,减3-5分;
(7)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包括晚自习)内,在宿舍下棋、打扑克、放音响,玩电脑游戏者,每次减2分;
(8)私拉电线、乱接电器、违章用电者,每次减2分;
(9)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者,酌情减分。
五、其他
1.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学生处。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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