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百分制管理考核条例

时间:2022-01-07     来源:信息公开     阅读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创建良好的校风校纪,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百分制管理考核条例原则:百分考核与纪律奖罚及成绩挂钩,实事求是,奖罚分明。

第三条  本条例是我校学生日常管理的基本准则。

第四条  凡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全日制在校生均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百分考核基分为100分。按本条例规定奖罚分数,对严重违纪者,除扣除百分考核分数外,另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本条例从三方面对学生进行考核:(一)到课率;(二)学习成绩:(三)德育成绩。

   第七条  学生百分制管理考核成绩在学生毕业时装入档案。


第二章  到课率


第八条  到课率是指学生在一学期内各科到课情况,自习出勤情况,早操情况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的出勤情况。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事假一天扣1分(不够一天者按一天计),公假不扣分,病假有医院或家长证明的不扣分。

第十条  迟到、早退二次扣1分。

   第十一条  旷课一天扣5分(半天以上不够一天者按一天计,半天以下者扣3分),旷自习、旷操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无故不到者,一次扣2分。

   第十二条  每学期内,到课率中未扣分的,在总积分中奖励5分。


第三章  学习成绩


第十三条  平时作业不能按时完成,或抄袭、敷衍的每次扣1分。

第十四条  公共学习场所内不专心听讲,不服从老师安排,睡觉、玩手机、看闲书或做与本节课内容无关的事情每次扣1分。

第十五条  学习场所内大声喧哗、嘻戏、打闹、随意出入,影响其他同学或违反学习场所内有关规定的每次扣2分。

第十六条  期中期末考试有一科不及格扣2分。

第十七条  考试作弊,每次扣5分,并按考纪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打乱课堂秩序,导致不能正常上课者每次扣5分。

第十九条  每学期内学习成绩考核中未扣分的在总积分中奖励5分。

第二十条  期末考试名列班级总分第一名(各科成绩必须及格)在总积分中奖励5分。单科第一名奖励2分。

第二十一条  在国际比赛、活动中获得荣誉者,奖励10-15分;在全国比赛、活动中获得荣誉者,奖励7-10分;在省级比赛、活动中获得荣誉者,奖励5-7分;在市级比赛、活动中获得荣誉者,奖励3-5分。在校级比赛、活动中获得荣誉者,奖励1-3分。同一作品获不同等级奖励者按获奖最高等级奖分。



第四章  德育成绩



第二十二条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次扣1分

(一)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无故或借故逃避值日或其他公益劳动;

(三)学生在校期间不按规定着装校服、携带(佩戴)学生标志;

(四)除另有规定外,穿拖鞋进入公共场所;

(五)进出校门不出示相关证件。

第二十三条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次扣2分

(一)在桌面、玻璃、墙壁、地面等地方胡写乱画或以其他方式破坏墙壁、广告栏、阅报栏整洁;

(二)在厕所、洗漱间等有排水、排污的地方乱倒垃圾、致使管道堵塞;

(三)阅读、观看不健康的书刊、录像;

(四)在校园内搞商业性活动或见利忘义,拾到东西不交公致使失主造成较严重损失;

(五)遇到正在发生的严重违纪行为,在场的学生干部不加以制止,听之任之;

(六)造成水、电浪费的直接责任;

(七)不服从老师教育与管理;

(八)除演出需要外,把头发染成黑色以外的其他颜色、穿奇装异服、男生留长发、理怪发型;

(九)说脏话、粗话、骂人;

(十)违反学校作息制度,扰乱食堂、宿舍正常秩序或不按指定宿舍住宿。

第二十四条  为同学或老师起侮辱性绰号或以其他方式侮辱他人人格者,每次扣3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或非法组织,每次扣3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次扣5分

(一)抽烟、喝酒;

(二)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翻墙出入校园;

(四)无故或借故乱窜异性公寓;

(五)恋爱行为在学生中间造成不良影响;

(六)携带或藏匿匕首、弹簧刀等凶器或将严格禁止带入校园的物品带入;

(七)使用高功率电器、酒精炉等有安全隐患物品;

(八)有偷窃或赌博行为;

(九)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夜不归宿;

(十)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次扣10分

(一)纠集校外人员,挑衅滋事;

(二)不服从学校管理,辱骂、恐吓或以武力手段威胁老师;

(三)打架闹事,造成较严重后果;

(四)群众赌博、酗酒以及酒醉后闹事;

(五)严重违反社会公德;

(六)假期结束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校;

(七)威胁、恐吓或以武力欺辱他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

(八)包庇坏人坏事或为坏人坏事做假证;

(九)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  故意损坏公物,金额不足500元者,除照价赔偿外,每次扣10分。过失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外不扣分,由于意外事件造成公物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百分考核所有分数

(一)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二)煽动学生罢课,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造成教学或行政工作中断的;

(三)不服从学校管理、动手打老师;

(四)乱窜异性公寓、屡教不改,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

(五)传播淫秽、黄色书刊音像;

(六)敲诈勒索,抢夺别人财物;

(七)拉帮结伙,勾结校外人员,打架闹事造成严重后果;

(八)聚众赌博,醉酒后闹事造成恶劣后果;

(九)故意损坏公物,金额在500元以上;

(十)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干部工作认真、成绩显著者每月加2分。

本条例规定的学生干部指校或院学生会干部、校团委学生干部、各班级班委委员,团支部委员。

第三十一条  发现学校事故隐患,及时报告者,每次奖3分。

第三十二条  揭发坏人坏事,查证属实者,每次奖3分。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操行品德考核中未扣除分数的,在总积分中奖励5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次奖5分,并在全校通报表扬

(一)见义勇为,敢于当面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二)热爱学校,在学校建设中有突出贡献;

(三)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表现。

第三十五条  做好人好事,见义勇为,受到社会嘉奖的,每次奖10分,并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生百分制管理考核以学期为单位。

第三十七条  学生同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同时具备本条例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奖励行为的,合并奖励。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纪律处分指以下内容: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生百分制管理考核条例由辅导员负责执行,每周统计公布,每月底向所在学院分管学生的领导进行汇报,在本学院学管科备案。每学期末,须将百分考核成绩以学院班级为单位送交学生处,考核成绩将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百分考核成绩低于92分者,不得评为任何先进。百分考核成绩低于70分者,缓发毕业证一年,百分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当年不予毕业。

第四十条  凡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师生均有权利与义务监督学生百分制管理考核条例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学生百分制管理考核抽查权归学生处。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从执行之日起,以前规定如与本条不一致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颁布后,制定其他学生管理制度不得与本条例相抵触,如有不一致需修改后方可实施。本条例从签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学生德育量化考核办法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