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培养合格的高等专业人才,建立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为广大同学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如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批评教育分个别批评、班内批评、全校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尚不足受纪律处分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况给予个别批评、班内批评或全校通报批评:
1.一周内旷课计两学时者;
2.一周内上课累计迟到三次或旷早操、旷自习累计三次者;
3.在校园内吸烟、喝酒发现第一次者;
4.同学之间吵嘴造成不良影响者;
5.有其他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在一个学期内受到三次全校通报批评者;
2.一月累计旷课达六学时以上八学时以下者;
3.损坏公物价值达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者,同时责令其赔偿;
4.在考试课或考查课的考试中有一次舞弊(包括协同舞弊)情节轻微者;
5.上课、上自习期间打闹喧哗、严重影响正常上课及上自习秩序,口头制止无效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抽烟喝酒经教育不改者;
2.不服从班委、辅导员的领导,扰乱班中学习和工作秩序,被辅导员反映到学生处者;
3.有打架斗殴行为没有造成伤害情节轻微者;
4.顶撞谩骂老师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月累计旷课达十学时以上三十学时以下者;
2.有偷盗集体或个人财物行为者;
3.故意损坏公物价值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况给予一倍或双倍罚款;
4.聚众在校园内酗酒或吸烟造成不良影响者;
5.打架斗殴或纠集他人闹事,扰乱校园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秩序者;
6.学生受到警告后尚未撤消处分,又犯类似错误者;
7.学生在校外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轻微,被通告学校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三十学时以上八十学时以下者;
2.在校内打架斗殴,造成重大影响者;
3.故意损坏公物价值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者,除照价赔偿外并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4.偷盗集体或个人财物在四百元以下者;
5.已受两次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尚未撤消处分期间,又犯给予记过处分者;
6.违反公安治安管理条理被收容释放,情节较轻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一学期旷课八十节以上者;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准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首先把处分理由给学生讲明,得到学生或学生代理人的认可。
第十一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经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递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教育厅。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要由校长、学生处处长、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九条 受纪律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1.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生,从受处分之日起,取消本学期奖学金评定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取消察看期间奖学金评定资格;
2.对于受通报以上批评和处分者,取消其本学期一切先进评选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由辅导员批评教育后,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对学生作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处讨论决定,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上报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开除学籍以外的纪律处分,均规定相应的考察期,考察期过后,受处分者应提交书面撤销处分的申请,经过班委会讨论,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生处研究同意后撤销其处分。
具体期限规定:
1.警告处分,考察期1个月;
2.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2个月;
3.记过处分,考察期3-4个月;
4.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分超过考察期限两周后仍未写出撤销处分申请以及研究不予撤销处分的违纪学生,原则上处分不再撤销。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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