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一)参军入伍的;
(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多为二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相关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学生成绩管理的对象是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应该完成的各项内容的考核成绩。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了在校生通过课程学习和其他各类教育环节等应该具备的思想品德、知识、技能等。考核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算成绩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单,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录入“学生成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考核方式包括考试和考查,成绩可包括期末考试成绩、平时考试成绩和技能评定成绩。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于课程教学开始时向学生说明考试方式和各类考核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各项成绩的评定须有依据及相关辅证材料。课程考核成绩中期末考试成绩不低于60%。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结合《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德育量化考核》中学生日常行为操守的考核,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学生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身体有缺陷或不适合进行体育运动疾病的学生,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认定,可以体育理论选修课的成绩作为当学期的体育成绩。
第九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依据《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一条成绩的记载和管理
(一)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和学分一并计入学生成绩单。
(二)凡属缓考、补考获得的成绩,要注明缓考、补考字样。
(三)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系统并打印,由任课教师和院(部)审核人核对签字后交所在学院,分管院长签字后,在考试结束一周内报送教务处备案,成绩反馈学生。
(四)成绩单由各学院教学干事保存。对成绩有疑问的学生,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交复查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五)教务处备案的学生成绩,确需更正的,应由课程承担院(部)填写《申请成绩更正审批表》,由教务处进行成绩修改。
第十二条 健全学生学业成绩管理档案,成绩单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如需出具学生成绩单,由教务处负责打印并加盖教务处公章后生效。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教务处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教务处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缓考和补考
(一)学生因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考核,须在考核前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应的佐证材料,任课教师签字、院(部)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缓考。缓考学生应参加下一学期该门课程的学期初补考,考核成绩计为正考成绩。
(二)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于下一学期统一进行一次该课程的补考。
第十四条重修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该门课程1/5学时者或一学期因请假(事、病)累计缺课该门课程1/3学时者,取消该学期期末考试资格。
学生已取消期末考试资格的课程或期末考试作弊、违纪、缺考的课程以及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根据《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在下一学年相同学期进行重修,重修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成绩(学分),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字样。
第十五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调整专业:
1.转专业一般限于一年级学生;
2.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3.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4.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5.保留学籍(休学)学生在复学时,若原专业不再招生,可以申请转入其他相似专业。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不予调整专业:
1.入学超过一学年;
2.拟调入专业,班容量超规模或拟调出专业人数严重不足者;
3.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禁止的情形。
(三)转专业调整的时间和流程:
1.各分院在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将学生专业申请提交教务处。教务处对转专业学生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资料汇总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在学校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后,方可通过;
2.专业调整后学生应持专业调整通知单到学院财务处办理学费补交或折顶手续;
3.第二学年开学后,学籍科凭学校批准的专业调整单办理转专业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十九条学校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及时向教育厅相关部门上报转学学生情况。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可通过申请,分阶段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本科六年、专科五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休学原则上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时间单位,累计不超过2次。
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1年。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参军入伍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要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或入院治疗。入学时,学校统一为学生办理《太原市城镇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参保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享受一年医保待遇。入院治疗应当在学校指定医院就诊,凭医院正规票据按学校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学校取消其学籍。
复学后,学校根据其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长短,编入指定年级同一专业学习,没有同一专业时,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节 学业预警、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期末考试不及格门数超过二分之一及以上,其所在学院须填写预警通知书,经系主任签字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后,由相关部门负责传达至学生家长。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一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且下一学期补考仍不及格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由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学习能力和个人实际情况,与教务处共同认定是否留级,留级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填写《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籍异动审批表》,由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进行学习。当学年合格课程成绩予以记录,重修时可免修合格课程。
留级学生应按留级后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学生退学须由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审批,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办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在决定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后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两年内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但不足其学制年限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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