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时间:2022-01-07     来源:信息公开     阅读0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一)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附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如未履行请假手续或假期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以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三)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每学年开学时,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五)新生入学后,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军事训练,无故缺席者,按旷课论。军训成绩列入学籍管理,理论、队列考核、总评不及格者,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六)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一)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其成绩载入学籍表,归入学生档案,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试成绩评分:平时成绩占30%,卷面成绩占70%。

(二)学生成绩单须任课教师签名和教师所在学院、部负责人主任签字后生效。成绩单一式四份分别由各院、部、学籍科、教务处、分管教学校领导存档,以确保成绩的真实准确性。

(三)凡擅自缺考者,成绩以“0”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记,并注明“补考”字样。学生因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申请,并以书面形式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请假,同时报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旷考论处,旷考成绩以“0”分记,且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四)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严格遵守学校学生考勤制度,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总学时的五分之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的成绩以“0”分记,且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五)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有作弊现象的,该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好的,在毕业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


第三章  补 考


(一)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各学院和教务处分别统计补考学生名单及科目、双方核准无误后三周内按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补考时间进行,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参加补考者成绩按“0”分记,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二)上学期不及格的课程经本学期补考仍不及格,连同本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超过四门(含四门)者,可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按该课程不及格对待。

(三)毕业论文答辩不及格者,本年度内不组织补答辩,参加下届学生的答辩。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一)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留、降级处理:

1.上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连同本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达五门以上者(含五门)。

2.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本学期考试课程门数的三分之二者。

3.经补考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期限为一学年)。

4.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一)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4)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给予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2.休学学生的有关注意事项: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修养,一切费用自理。

(2)学生因病休学应及时离校。从休学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凡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者,按违反校规校纪论处。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3.学生因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保留学籍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

(二)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得提前复学,休学期满,应当在下学期开学前一月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上交本校发休学证明。

2.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3.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4.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一学期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2.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过补考后,仍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及格者。

3.连续留、降级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4.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第七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一)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准予毕业,按学校规定发给毕业证书。公共体育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不准毕业。

(二)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或毕业时的课程,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门数者,或高挂科目在四门(不含四门)以上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在离校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经补考(补作)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做补考。

(三)在校修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