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务审计的管理制度、财务机构设置及人员工作职责规范

时间:2022-01-07     来源:信息公开     阅读0

 一、岗位职责

山西应用科技学院设财务审计处负责人一名、会计两名,出纳两名、结算员两名。财务人员按照《会计法》、《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凭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完成继续教育。财务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财务规定和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二、会计人员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做好核算、审计、监督,遵守各项收入制度和收费标准,遵守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从经费角度上保证教学计划的完成。

(二)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要求编制会计报表,按期上报,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三)按照勤俭建校,勤俭办事的原则,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考核经费使用效果,发现浪费现象,及时向领导提出改进措施。

(四)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认真执行《会计法》,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五)按月做好经费分类帐,了解和掌握专项经费的情况。

三、出纳人员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方针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及时合理地供应资金,正确执行单位预算计划。贯彻艰苦创业,勤俭节约的方针,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促进教育事业计划的圆满完成。

(二)遵守各项收入制度和收费标准,遵守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以及财务工作规范办理各种收付款业务。

(三)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单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四)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及时正确交接原始凭证。

(五)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认真执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四、专柜柜员工作职责

1、现金柜员:日常的工作主要是从事各类现金业务的复核、零钞清点、大额现金清点等工作。各岗位责任人必须遵守和执行《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任何时候都要以政策为依据,在岗位职责范围内规范操作处理业务。

2、普通柜员:必须学习和掌握业务理论知识,具备从事本职工作的业务技能,努力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熟悉本岗位业务工作、操作程序和业务处理原则,做到操作定型、机具到位,既要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工作,又要分工协作,互相支持,讲求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从事各类柜台业务,包括各类对公、对私业务的经办。当日帐务的核对、结帐等。


财务审计人员管理制度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会计、出纳必须持证上岗,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出纳都必须自觉执行《会计法》和各项财务规定。

二、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册、报表与财务档案资料,并及时立卷归档。

三、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仔细审核每张收据,力争每笔业务均符合财务收支标准。

四、支票及财务专用章由专人分别保管,即安全又牵制。

 五、按规定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及预算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字有根据,报表及时准确,情况真实可靠。

六、参与并严格执行学校财务预算计划,合理使用资金,节约使用资金,检查资金使用效果,检查报销票据是否符合财务要求。

七、对各项收入,及时定额入账,合理安排和管理各项资金,分清资金渠道,费用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八、物品的采购须统一编制采购计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再行采购,财务会计对审批的采购计划和采购实物清单及购物发票进行审核。属于控购审批的物品须事先办理报批手续。

九、急用物品的采购须由使用人申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办理。经批准购买的物品由总务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派人采购并予核定其价格。

十、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均由财务会计购买并保管。出纳存放未使用的转账支票不得超过五张,存放未使用的现金支票不得超过一张。财务会计负责随时检查支票使用情况。因公使用支票和现金凭用款申请单报经领导批准,方可在财务部门办理规定的借用支票和借款手续。个人一律不得借用公款。

十一、因公需借支的现金数额较大时,借款人应提前一天向财务部门打招呼,财务部门到银行支取现金须经财务主管签字批准。

十二、查阅、借阅会计档案资料,必须由查阅、借阅人写出查阅、借阅的理由和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帮助查阅,不得随意带出室外。

十三、上级财务检查调用会计档案,财务账目及相关资料须经财务主管批准,由财务人员经手办理,并做好登记。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财务资料。

十四、财务主管、财务会计和出纳应相互监督,共同把关,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规定。

十五、自觉接受和配合物价、审计、税收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报告财务工作情况。


关于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

山西应用科技学院的财务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准则,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以建立高效规范的财务管理机制为目标,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形成符合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实际、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办法。并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以保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一条  经费管理及使用

一、山西应用科技学院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禁私设“小金库”,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的管理制度。

二、学校的一切经费(包括基建、增添设备和办学等经费),均由校委会筹措,学校的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经校委会讨论、审议,报校长批准后执行。

三、学校的各项收费必须依照省教育厅审批的本科、高职各专业,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依据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收费,收取的学费用于办学和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各项收费必须报物价部门单独审批,各项收费使用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设专人负责,做好票据的领取、使用及上报的登记工作,接受上级的检查。

四、按照年度经费预算,经费开支由经办人签字,部门领导审核,主管财务领导通过,校长签字后执行。

五、凡超预算的经费开支,必须经主管财务领导审批,调整预算后财务方可付款。

六、关于人员经费支出,按学校和受聘人员签定的协议执行。每月发放一次工资。按月及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依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的方法,实行会计业务三人经办制(即经过会计制单、稽核人员审核和出纳人员付款)。

第二条  财务报销的具体要求

一、购货发票必须合法,写明日期、交款单位名称、品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并加盖现金或转讫章,经办人员写明事由,经部门领导审批,材料要验收,校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二、自制的票据要有经办人签字,写明事由,部门领导签字、分管财务领导及校长审批。

三、各种凭证的书写要用蓝黑墨水,油笔复写。文字简要,字迹清楚,易于辨认。如有涂改、添加痕迹,财务不予报销。

四、预付的账款及费用等,经办人要及时索要物品发票,及时进行销账,不准长期挂账,因长期挂账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

五、为做好部门发展工作,部门使用部门内留存基金时,应由使用部门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按分管校领导批准的金额执行。

六、一笔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不管其张数多少,按金额相同纸张大小相同的贴在一起,平摊正放,粘贴票据必须整洁牢固不要超出粘贴单范围,并在粘贴单上注明单据张数和金额。

七、内部原始凭证数量过多,可归类汇总,编制原始凭证汇总表作为凭证,内部原始凭证另行装订成册。

第三条  关于现金的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是单位货币资金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按照现金管理制度要求,认真审核各项收支凭证,在规定的范围内收支现金。

一、现金支付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等。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二、现金的收支管理规定

1、现金的支付要有合法的原始票据。

2、单位的库存现金,必须由出纳员保管,现金出纳员不能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出纳员必须在已收、已付的收款或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章。

4、出纳员要掌握库存限额的执行情况,不准超出银行核定的限额,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实相符。

5、不得坐收坐支现金。

6、不得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7、不得携带巨款现金到外地购货、材料等。

第四条  关于银行存款的管理办法

单位发生的各种结算款项,除允许用现金结算方式收、付以外,必须通过银行划拨转账。

一、按照国家《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过期支票。

二、办理银行收、付业务结算,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并按照规定正确填写,字迹清楚,印鉴齐全,对收、付款单位写明全称。

三、月度终了,出纳员应将银行开出的对账单与单位银行账面数逐笔核对,调整双方未达账项,做好“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报送开户银行进行核对。

四、关于支票的管理办法

1、支票领取人,首先填写领取支票审批单,写明用途,金额、经主管领导审批,经办人应在“支票登记簿”上签字后方可领取支票。

2、经办人持支票付款,结算后三天内必须将发票返回财务报销。

3、无特殊情况不得签发无户名、无金额的转账支票、如确属急需,应限额控制。

4、领用转账支票的经办人应妥善保管领取的转账支票,若不慎将空白转账支票(无户名、无金额)丢失,损失的金额由经办人自负。

第五条  收费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一、学校应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二、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三、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六条  原始凭证的要求

1、所有用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及经过的文书、单据统称为原始凭证。

2、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应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根据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3、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单位的财务章或收讫章。

5、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单,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6、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学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印。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7、原始凭证如有不真实、不合法的,财务人员不予受理,并及时向校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学校财务处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9、财务处应根据审核无误且经各有关部门、院领导审批签字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七条  记账凭证的要求

1、凡不规范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登记记账凭证的依据。

2、记账凭证的编制,应根据原始凭证进行。

3、记账凭证内所记载的内容及金额,均应与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相符。

4、对记账凭证如有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制的、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的,应予以更正。

第八条  会计账簿的要求  

一、会计账薄必须填写会计账薄封面,每本账的账薄封面必须写明;使用账薄单位名称、账薄名称和所属的会计年度。

二、会计账薄必须填写账薄启用表:

1、应将单位名称、账薄名称、账薄页数、启用日期,会计主管人员、记账人员和本账薄的经管人员姓名逐项地填写在有关栏内,并加盖单位公章。

2、会计账薄的启用日期,一律填写1月1日。

3、在会计年度内账薄经管人员发生了变动,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原账薄,并在启用表中注明交接日期,由接管人员签名盖章。

4、启用表上的公章和经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名章,一律使用朱红印泥。

第九条  会计报表的要求

编制会计报表必须遵循“正确、及时、完整”的原则。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报相关部门。报表封面各种签章必须齐全。报表上报后留一份存档。

第十条  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

一、每月要对会计凭证进行整理,检查日数、编号是否齐全,并装订成册。

二、会计年度终了,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按序排列保管,以便查阅。

三、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须经会计主管人员、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画、涂改抽换。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按其特点可分为永久性和定期性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别为1年、3年、5年、15年。

第十一条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办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的责任,可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为此,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受人签字或盖章,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健全学校内部会计管理规章制度,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和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根据《会计法》和《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计内部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规范学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学院资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会计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
   (二)会计内部控制应当约束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会计内部控制的权力。
   (三)会计内部控制应当涵盖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
   (四)会计内部控制应当保证学校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会计内部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部门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条  学校法人代表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或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有义务采纳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出的合法建议。
   财务负责人在工作中违法办理会计事项时,学校法人代表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指出并监督其予以纠正;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违法办理会计事项时,财务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指出并监督其予以纠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四条  学校会计机构按照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不相容会计职务相互分离控制的要求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第五条  会计及相关业务必须按照学校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办理;财务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会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会计业务;每一笔经济事项必须经过上下级有关人员签字办理,使下级受上级监督,上级受下级牵制。
   第六条  会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会计、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配偶亲关系。
   第七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审核、复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只能对已复核的会计凭证进行事中复核并办理有关财务收支手续;货币资金业务必须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涉及收付款的记账凭证须由制单、复核、出纳签章。
   第八条  财务专用章和收费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财务印章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许随意放置,未经领导批准,印章不得交与他人。
   出纳人员临时离开岗位,不得随意将保险柜钥匙或者空白支票交给他人,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同意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财务处应按照使用与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建立支票使用登记簿,按支票顺序编号记录使用情况;作废支票要进行妥善保管,相关岗位人员不得擅自销毁。
   财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出纳岗位私自借用现金;需借用支票应先签发支票申请单,经审批程序批准后,出纳岗位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维护、操作人员应相互分离,互不兼任,操作人员只能按照所授予的权限对系统进行相应操作,密码严格保密并经常更换,严禁超越权限或使用他人密码进入系统操作。
   财务数据必须定期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对用于数据备份的磁盘、光盘等存贮介质应注意防潮、防尘和防磁。
   会计软件的修改必须经过周密计划和严格记录,修改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必须设置必要的控制,修改的原因和性质应有书面形式的报告,经批准后方能实施修改,所有与软件修改有关的记录必须打印存档,系统操作人员不得参与软件的修改。
   第十条  收费票据坚持使用和管理相分离的原则,票据管理人员必须逐联顺序核对领用人使用的票据,确保所收取款项全数入账后方予办理缴销手续。
   第十一条  记账人员对已处理账务有疑问,应及时核对,经领导批准后进行修改和调整,不能擅自更改业务内容。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相关要求加强对账工作,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货币资金、有价票证、会计账簿应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尤其是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章。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会计档案经整理立卷后,应由专人妥善保管;外借会计档案须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并填写借阅登记簿。
   第十五条  除不相容职务外,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各岗位之间应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会计内部审计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的经济管理工作,维护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审计法及上级有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分校区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上级机关和学校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审计范围和程序
第四条 审计范围: 学校预决算与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1、基本建设与专项投资预决算执行情况。
2、小型与零星维修达到一定金额的预决算执行情况。
3、对外采购与各项招投标、议标活动。
4、学校各二级学院、分校区经济合同与协议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5、二级学院的经费的收支节余。
6、科级以上干部异动,其财务、财产移交。
第五条 审计程序
(一) 预算
1、学校预算;应根据学校财力,由财务审计处做出年度预算计划草案,并报校长和校委会批准。
2、专项投资预算;由基建部门根据项目的批文、投资规模、设计方案(图纸)等相关资料制订预算计划,由基建处组织相关部门讨论和审核计划,并报送校长或校委会议批准。
(二) 决算
1、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审计处将全年经济活动执行情况、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校委会备案,必要时报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2、专项投资决算;根据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比照预算计划,必要时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分校区的财务决算;每半年提供一份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算分析交财务审计处,必要时财务审计处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计。
(三) 小型维修及零星维修
金额达到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后勤处需做出本项目的预算计划,汇同财务审计处审核,再确定投标、议标的上限值。
(四) 材料采购及设备采购
各采购部门需按预算计划报后勤处,后勤处根据金额大小、数量的多少与财务审计处协调,按制度、按程序进行。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并进行市场调查或跟踪采购。
(五) 二级学院、分校区的经济合同及协议的签订,必须留有一份在财务审计处,方便跟踪审计。

(六)二级学院、分校区的各项收费,必须有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并符合学院的有关规定,方能收费。
(七) 科级干部异动,其财务和财产的移交,财务审计处参与监督。
三、审计要求
第六条 审计基本要求
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查错防漏、改进管理、提高效益。
第七条 审计具体要求
(一) 基建维修项目进行议标。参加议标单位必须有3家以上,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财务审计处接基建处议标通知三天内派人参与。
(二) 基建维修应严格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认真搞好基建维修项目的内审工作,做到真实准确,
(三) 学校的各项物资、材料采购,凡金额在5 千元以上的项目,各部门需提前1 天告知财务审计处,财务审计处2天之内派人参与采购。
(四) 二级学院、分校区应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按审计要求提供资料,接受审计。
(五) 学校各部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六) 科级以上干部离任,应办理财务和固定资产移交等手续。异动人员应积极主动,在规定期限内办好移交。财务审计处接人事处通知后,5天内派人参与移交。
四、审计结论
第八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应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审计结论应与被审计部门负责人见面签字后,再报学校领导。
第九条 对模范遵守财经纪律和审计法规的部门,应报学校领导,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学校领导,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使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核算材料。包括贮存在计算机及各类磁介质上的会计核算资料。

(一)会计凭证:包括外来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存(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账等。

(三)财务报告: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四)其他会计核算的资料: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存贮在计算机上的会计核算资料,应当打印出纸质会计档案。

(五)发票、收据及其存根等。

二、会计档案的整理与归档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应将会计档案整理立卷,归档保管。会计档案应建立专人保管制度。

具体要求如下:

(一)凭证、账簿、报表应用针线装钉,不得用易锈、易断铁钉等物装钉;

(二)会计凭证:按月立卷,装订成册。做到整齐美观、牢固。封面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讫日期、装订人签章等;

(三)会计账簿:各种会计账簿应依账簿封面、账簿启用表、账页、封底、次序装订。活页账去空白页,按会计要素分类将账页连续编号。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掉页;

(四)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报告说明书:应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

(五)电子计算机内会计核算形成的凭证、总分类账、明细账、报表等备份磁盘应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三、会计档案的移交、查阅、借阅使用及保管期限

(一)会计档案的移交:机构变动或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单),接收人逐一点收。

(二)会计档案的查阅、借阅与使用

1、财务处应建立会计档案查阅、借阅使用登记清册。

2、查阅会计档案人应在登记册上签名。

3、凡需借阅会计档案,须经借阅单位领导同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借(出)阅手续。借阅的档案不得拆本标画,抽换等。

4、复(印)制会计档案须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凭证15年,会计账簿15年,决算报告(表)永久保存,一般报表3年。会计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保存,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银行对账单5年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学校法人同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对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另行立卷,直到结清债权债务关系为止。


资产管理制度

一、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等。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会款项、借款、存款等。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学校须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应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三、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校董事会批准。

四、学校须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到合理使用,杜绝流失,减少浪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条  学校设立总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成立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校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工作,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组成人员包括总务处、财务审计处、校长办公室、基建处、教务处、科技处、图书馆、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任务:

  (一)根据学校总体发展水平和具体工作需要,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二)负责非经营性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负责教学、科研、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帐、发放、调配等各环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管理,负责办理公有房产使用与调配的有关手续,负责公有房产、土地等资产的租赁管理;

  (五)负责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条  财务审计处、总务处、基建处、校长办公室、科技处、教务处和图书馆为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归口范围内的资产监督管理,其相应的职责是:

  (一)财务审计处负责货币资金、债权等流动资产的管理;

  (二)总务处负责大型修缮项目的论证,负责对相关后勤经济实体所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和监督管理,负责教职工公有住房的调配管理;

  (三)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负责在建工程的资产管理;

  (四)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行政办公用房的调配管理;

  (五)科技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及科研设备购置的计划论证;

  (六)教务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规划论证,负责全校教室、实验室等校舍资源的调配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类固定资产的验收、明细帐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全校图书类固定资产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三条  各占有和使用学校资产的二级学院、分校区,要成立资产管理小组,安排一位行政领导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要建立好二级资产管理队伍,处理好日常事务。

二级资产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设备物资的申购、初步论证及参与采购招投标、合同签订验收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帐、卡、物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有关统计报表的填报;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物资的保管、维护保养、维修,提高设备物资使用效果和使用效益,提出资产处置意见;

  (五)负责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上缴有偿占用学校资产的应缴费用;

  (六)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资产使用情况。                    

二、产权登记、使用

   第四条  资产的登记包括:学校对应属于所有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二级学院、分校区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总务处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院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财产的现象,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总务处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制定并实施相关资产的规章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配。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调剂处置。

   第七条  接受捐赠资产要及时到总务处登记,并根据捐赠协议、发票等相关凭证办理资产入库、进帐等手续。

 第八条  占有和使用学校资产的单位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以及修缮、养护制度和使用情况档案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三、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九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对其占有与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包括有偿及无偿调拨、转让、变卖、置换、投资、租赁、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十条  资产的处置应按国家、省、教育厅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处置权限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要求,根据不同处置方式,分别进行评估、技术鉴定以及公开招投标、拍卖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处置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置,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与遗弃。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总务处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校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四、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各资产占用单位,应按学校要求,及时报告资产使用情况,并就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向资产管理处提供书面报告及报表。

   第十四条  总务处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报表,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对学校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                  

五、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评价,应作为考核其单位工作及主要负责人业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资产管理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各资产使用与管理单位因主观原因,造成资产丢失,毁损的,有关责任人要予以赔偿。造成资产流失,情节严重的,除经济赔偿外,对其单位资产主管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在监督检查中出现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管理混乱,经批评仍不改正者,学院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费审批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各项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保证各项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结合《会计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学校实际情况,特拟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各二级学院、分校区及全校教职工在办理财务事项时,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国家财政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实施财务管理,严密会计核算,加强审计监督。

第三条 学校财务执行“一级核算,两级管理”的体制,一切财务事项必须经学校财务审计处办理,各部门均不得自行设立会计和在银行设立帐户,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四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学校核定的经费作出开支计划,妥善安排各项支出,按照费用限额和规定范围使用,严禁随意扩大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凡违反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的开支,财务审计处有权拒绝付款。

二、财务票据及报销的有关规定

1、各种报销要有合法、合理的发票来源,严禁使用白条报帐,如需收据结算、超过1000元现金付款的项目,在领导批示前必须注明。

2、各办公室及二级学院,要确定一名承办人负责办理财务事项;为扭转有人借款,无人报销,长期拖欠和挂帐等混乱现象,各部门要有相对稳定的承办人,除招生费用开支外,部门日常的开支,财务审计处一般只针对承办人。

3、各部门在报销各项开支费用时,先整理票据并填制报销凭单,经会计和主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方可找校长审批,未经审核的票据财务审计处有权拒绝付款。

4、各类付款及报销的票据要求加盖财务专用章,凡购买物品类,票面必须标明购买名称、数量、单价、金额,没有标明的票据财务审计处一律不予审核报销。

5、日常事务性现金借款需在三天之内办理核销手续;招生借款需返校后一周内对票据进行整理、审核、报销,如未按时完成票据核销手续,从当事人工资中逐月扣除,直至借款扣完为止。

6、支票借支事宜要求一周内返回票据,逾期将从工资中逐月扣除借支金额。

二、开支报销应做到:

1、力求取得规范的正式发票;

2、开支发票要真实、合理、合法;

3、发票的内容要具备六要素:时间,单位,内容项目,数量价格,金额大小写,盖公章及收款人签名;

4、每张发票报销有经手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方可送校领导审批;

5、审批手续要完整,每张开支发票必须领导签字后方能支付。专项开支要在校务公开栏公布。


现金管理制度

一、出纳、结算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工作认真细心,不出差错,态度热忱。

二、会计员要每天检查一次现金日记帐,做到准确无误,要及时向部门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现金使用情况,便于学校掌握情况并统筹安排。

三、现金日记帐与库存现金必须相符,随时接受校领导的检查。

四、现金数额超过1000元时必须存入银行,现金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存放大额现金,出现差错自己赔偿。

五、现金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挪用公款,不得私自给他人借款,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批准同意签字后方可办理,否则,视为挪用公款。

六、现金管理人员在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向交款人开具统一收据,收据用完后消号存档、备查。

七、财务人员不得擅自租借银行帐号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业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八、现金管理人员要提高防范意识,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领取或使用5000元以上大额资金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同时办理,取款超一万元时必须使用机动车辆。


预、决算管理制度

预、决算管理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了学校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的全过程,是学校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为此要增强计划性,减少盲目性,更好地发挥管理效益,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编制收入预算的要求

学校收入是在校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是学校教育经费主要来源,是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按学年标准收取的款项,每个在校学生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学校交纳。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有关部门要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和收费标准测算当年的预算收入。

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即要将收入打足,又要本着谨慎的原则,各部门在编制收入预算前,首先根据部门预算收入项目做好预算收入的测算工作,要把预算收入资金落到实处。

二、编制教育经费支出预算的要求

教育经费的预算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学校要合理安排预算支出,科学配置学校资源。

各部门编制经费支出预算,要本着勤俭办学、节约开支的原则。根据本部门的实际业务范围和开支标准编制支出预算,各项预算支出应当实事求是,按实际工作量和实际需要在每个项目的编制预算依据中列出具体开支的内容和标准,并计算出各项目总数。便于财务部门审核、监督,不得虚列虚报,不得扩大开支范围。

学校在编制年度总经费支出预算时,是根据学校当年预算收入的能力和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安排当年的预算支出,依据学校各部门编制的单位收入预算和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当年度预算编制完成后经学校办公会论证审议,综合平衡后核定各部门的预算支出总方案,经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上报时间与格式

为了便于汇总与上报,请各部门根据规定的格式编制预算,各部门编制用纸一律采用A4纸,便于装订存档。各部门应根据规定时间准时上报,便于及时汇总。

四、内部财务预算控制制度

内部财务预算控制制度是以各项财务定额指标和财务计划指标为依据,对资金的收入、支出、占用、耗费进行日常的计算和审核,确保各项经济目标的实现。建立内部财务预算控制制度,是落实财务计划,保证财务预算计划实现的有效措施。

1、预算资金的控制方式

财务根据核定的预算支出金额给各部门下达经费指标,并控制各部门的经费指标使用情况。

2、专用款项的管理办法

专用款项是指学校在年度预算中核定给各职能部门年度经费预算指标中有专门用途的款项,如:教学实验费、体育维持费、新专业建设费、校园绿化费、房屋维修费、图书购置费等,各项费用只能在项目指定范围内使用经费,超越本项目指定范围的支出,财务有权拒绝报账。

3、计划外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计划外资金指各部门在年度工作中遇到的临时增加的任务,且工作量较大,需要投入资金才能完成的工作任务。该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需该部门提出报告,列示工作内容、所需经费等,经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执行。

五、决算管理制度

1、学校财务审计处于每年第四季度末按国家和有关部门及学校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及报表分析说明。

2、学校编制的年度决算必须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3、财务决算是学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最终反映,必须经校领导审批后,才能上报有关部门并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


经费支出(结算)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经济核算,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单位财务规定和有关财政、会计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支出范围

(一)事业支出为本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其内容包括:

1、人员经费: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其他;

2、对个人的补助支出:补助费、医疗费、生活补贴、助学金、其他;

3、日常公用支出:公务费、专用材料购置费、专项业务费、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等其他费用支出;

4、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建筑物购建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大修理费、更新改造费等其他支出;

(二)经营支出为本单位在教育、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专项资金支出为学生获得的奖助学金、本单位购置、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支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大修理支出、采购配套资金等。

二、经费支出管理的原则和规定

(一)支出管理的原则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在安排各项支出时,贯彻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的原则。

(二)支出管理的规定

1、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2、正确划分各类支出的界限。包括划清基建支出和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和事业支出,单位支出和个人支出、事业支出、专用基金与事业支出的界限。

3、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不得以预算数和计划数列报事业支出。

4、着重抓好事业支出的管理,保持本单位支出结构的合理性。

三、经费支出的控制措施

1、事业支出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各项支出严格按预算执行。

2、未经校领导批准,学校的任何部门都不能发生无预算的开支项目。

3、加强财务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力度。财务审计部门根据《会计法》实行会计监督,以保证各项支出的合法、合理、真实。

收费公示制度

一、收费公示制度:

为了规范收费公示行为,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制作“教育收费公示牌”。

(二)把收费公示按上级部门规定形式公示在醒目位置,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算单位以及价格监督举报电话进行公示。

二、收费制度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进行收费,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学生学费按年度收取,一律由学校财务审计处负责承办,学生处协助宣传动员组织,其他处室不得私自收款,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二)代办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自愿原则,成本收取,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以拨代支,虚列虚报,私设“小金库”。

三、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建立收费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加强依法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健全收费制度。因此学校对所有收费行为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违反上级有关收费方面的文件精神,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违规收费的责任人,以及隐瞒实情不上报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二)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违规收费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收费、退费制度

一、权力行使的依据

(一)文件依据:山西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价行字〔2006〕331号)规定。

(二)证件依据:教育厅、特价局收费备案手续。

二、办事条件和标准

(一)收费项目和依据

收费项目包括学杂费收费和服务性代收费项目。

各项代收费用的管理

1、学校的收费管理归口部门为财务审计处,严格按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办理。其它代收费项目有:卡证工本费、职业技能证书培训费、考务费、档案管理费、校服费、军训费、体检费、论文答辩费、经学校批准的罚没收入、车辆管理费、教材费、经学校批准临时收取的费用。

2、各办公室及二级学院经办的代收费用,不得截留,不隔夜,不得私设“小金库”,务必于当日下午4:30前上交财务审计处,经财务审计处列收列支;

3、各部门及二级学院的合作单位交付的款项存入学校对公账户内;

4、各部门、二级学院及辅导员对各项费用的收取要有公示义务,在班级内公示有关经费的收支情况;

5、财务审计处要对相关经办人的经济行为进行不定时审计,经办人对审计工作要积极配合。

(二)退费条件和标准

1、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应到同级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备案手续。

2、学校学生发生退(转)学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1)学校招生简章必须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经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因刊登、散发虚假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转)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2)按年度收费的院校,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内(含三个月)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退还三分之二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含一学期)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学期的,不予退费。

(3)按学期收费的学校,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内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予退费。

(4)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不予退费。

(5)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6)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

3、学校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

费标准。收费时必须向缴费者开具国家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


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为深化学校财务信息公开,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增强教职工对学校财务活动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的透明度,根据山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科学高效的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制度规范,确保财务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财务公开制度。

一、财务公开的目的

实行财务公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证收支行为的规范化;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增强教职工民主意识,激励教职工参与理财,积极有力地进行财务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不正之风,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密切干群关系,促进行风建设。

二、财务公开的原则

财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私隐,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三、财务公开的组织

1、财务公开是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体现。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财务经办员、教师代表组成的财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将财务公开的公示内容和图片资料留档备查。

2、财务公开主要采取定期公示和不定期公示的方式进行;学校财务每学期末公示一次;其他与财务有关的重大事项与重大活动的公开时间,应根据需要在事前、事中、事后适时公开。

四、财务公开的内容

1、学校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主要包括: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财政专项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学生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发放情况和管理规定;学校经费来源、年度预决算等。

2、学校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尤其是公务接待、会议、用车等费用支出情况。

3、重要财产、大宗物资的采购和处置情况;

4、教职工奖励工资发放、社会保障缴费情况;

5、建设工程项目和较大修理项目经费落实以及公开招投标情况;

6、其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

7、依法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时要严格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接受申请人申请的财务信息公开事项,核实申请的相关信息,对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要对申请内容进行认真分析与研究,区别不同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并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信息项目。同时,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属于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属于制作过程中的信息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高等学校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对能确定该信息职权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延期答复的,应办理延期答复手续。不能公开的,应明确告知不能公开的理由,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五、财务公开的方式

1、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

2、教职工代表会议;

3、内部资料、校刊、广播、校园网等媒介;

4、其他便于教职工知晓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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