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应用科技学院人事管理制度条例

时间:2015-11-27     来源:信息公开     阅读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双方的利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人事制度的总原则是:择优录用,人尽其才,重用能者、智者、干者;淘汰庸者、愚者、闲者。

第三条  制定本条例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及学校相关的人事制度。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在岗在编的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章  招聘制度

第五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精神,在确定各类人员编制时,首先确保以教学人员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为重点。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每学期初根据本部门岗位的需求,结合部门的编制,须提前半月向人事部门报请用人计划,经人事部门核定,并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人事部门根据学校总体计划及编制制定具体计划。

第七条  各部门要确立因岗聘人、因需设员的用人思想。工作量必须饱满,否则不予批准。

第八条  学校人事部门根据用人计划广开渠道,通过网络及现场等多渠道开展招聘工作。

第九条  凡应聘干部岗位者,需由主管人事的校领导面试,一般的工作人员,需由相关的部门领导面试。凡应聘教师者,由教务处组织面试,确定应聘者试讲时间和试讲地点,并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科技处及不少于两名专业教师参加试听。

第十条  凡我校招聘的教职工均应填写应聘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质证件:1、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2、毕业证书;3、职称证书;4、岗位所应有的相关证书;5、个人履历书;6、有职人员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合同证明;7、健康体检证明。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审核,复印件备案。

第十一条  招聘过程中应对应聘人员的思想状态、业务水平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主要体现以下几个要求:

1.热爱民办教育事业,爱岗敬业;

2.德正身健、工作踏实肯干、积极热情;

3.有专长,基本素质好,有培养潜质;

4.认同学校的文化氛围,愿意共同推动学校发展。

第十二条  有关招聘部门的负责人应对应聘者的应聘情况签署意见,明确表示应聘者是否留用,并将签署意见后的应聘表一个工作日内交回学校人事部门。

第十三条  学校人事部门根据应聘人员的情况确定面试时间,并及时通知应聘者和有关部门及领导。

第十四条  学校人事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对应聘者的评价意见及时和应聘者谈话,掌握思想动态,便于适时安排岗位,对确不能胜任岗位的应聘者,应及时和本人谈话,说明其不能被录用的原因。

第十五条  学校人事部门应将能胜任岗位者的应聘表、部门评价和个人实习总结全部收回,以便建立人事档案。

第十六条  面试合格的应聘者均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期间不予计酬。

第十七条  办理上岗手续时,应通知本人携带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三张;

(二)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两张;

(三)本人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两张;

(四)本人已取得的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两张;

(五)其他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张;

(六)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第十八条  办理上岗手续时,应聘者应申明是否住宿,如需要安排住宿,公寓凭入住通知单予以安排住宿。

第十九条  毕业两年以内的学生办理试岗手续时应提交本人学校的就业推荐表、自荐信以及在校期间的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是党员的同学还应出具学校党组织出示的党组织证明。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在办理试岗手续时,应出示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凡在企事业单位办理了内退、离退休、病休、停薪留职后来我校应聘者,应出示单位证明。

第二十二条  办理上岗手续时,学校人事部门应对应聘者提出的问题尽到告知义务。所有上岗人员,必须首先学习并承认学校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聘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应聘人员一经正式录用,学校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与教职员工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后勤保障工作人员采用一年一签制,试岗期为一个月,行政管理人员合同期不少于两年,试岗期为三个月,教师及辅导员合同期为三年,试岗期为在本工作岗位满三个月,试岗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第二十五条  从签订合同之日起,由人事部门开出工作调配单,应聘者凭调配单到相关部门报到,并为应聘者办理好打卡考勤的一切手续,以便于及时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在接到调配单后,即开始为该同志安排工作,并做好引导工作,对其工作、生活予以关注、关心,解决好新上岗人员所存在的各种困难。

第二十七条  在试岗期的教职工在试岗期满前一周,需由本人写出申请填写“转正定级审批表”,同时写出试岗总结交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部门负责人根据本人意愿,结合其试岗期间的表现,提出是否同意转正意见,随同本人申请和总结一并交回人事部门。部门领导及人事部门签署转正意见,并将“转正定级审批表”及考核意见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同意转正的教师,应由教学系和教学考核部门提出转正意见,并将《教师职称评定》的内容尽到告知义务。

第三十条  对同意转正的行政人员,有关部门应提出转正后的定级意见,并将学校有关工资定级等制度尽到告知义务。

第三十一条  工作表现突出和对学校有突出贡献者,经领导批准可以提前转正。

第三十二条  试用人员转正后,人事部门要将转正日期、转正定级等结果通报所在部门及有关人员。

第三十三条  试岗期满,应聘者如愿意将工作关系调入我校,本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同意,校务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则可由人事部门出具商调函。

第三十四条  本人持商调函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后,即成为我校在籍职工,享受在籍职工的一切待遇。

第三十五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求,员工工作岗位和职责可协商调整。  

第三十六条  教职员工的岗位调整,由人事部门协调,应在不损害学校利益,尊重部门及个人意愿的情况下进行。员工在部门内的岗位调整,由部门领导写出书面意见,并经校领导审批通过;跨部门岗位调整,应在征求部门和个人意见后,由学校作出安排。个人意愿和部门安排有矛盾时,应服从部门安排。岗位调整时,员工应积极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出色的员工进行正常的岗位轮调,培养多种工作阅历,成为学校发展所需要的通用人才。

第四章  考勤制度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请假,均须提交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单或书面报告,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交接工作后方可休息。

第三十九条  请假期满应及时到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正常上班。因故需续假的,其手续与请假相同。因特殊情况口头请假获准的,须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四十条  上班期间,原则不准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外出者需经领导批准,校办备案方可外出;因私外出需持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留存校办,请假时间少于半天的以半天计,如不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按旷工计。

第四十一条  请假权限:

请假在一天以内者由部门领导审批;

请假在一天以上三天以下者(包括三天),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请假在三天以上者需提前写出假条,部门及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做好工作安排后,由主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教学部门教师及辅导员请假,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否则无效;

中层干部请假必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审批同意方可;

以上请假条批示后留人事部门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以旷工论处:

(一)未办妥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私自擅离岗位者;

(二)请假期已满未办妥续假手续而逾期不上班者;

(三)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经教育仍不正常上班者;

(四)教师上课、监考无故迟到或早退15分钟,职工上下班迟到或早退30分钟,但又未及时上交书面说明,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四十三条  旷工半天,以缺岗一天计算。

第四十四条  打卡

(一)学校值班室工作人员和当日值班干部,每日上班前半小时到达值班室,打开考勤机监督教职员工打卡。

(二)全校教职工必须亲自打卡,严禁他人代替打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教职工因工外出,无法按时亲自打卡者,必须向部门领导声明,并出据书面说明留存人事部门,否则不予计酬。

(四)教职工打卡迟到三次,并且有书面说明留存人事部门备案者,扣减当月考勤一天。

第四十五条  考核

(一)无故不参加全校教职工大会者予以50元处罚。

(二)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者处以30元罚款,参加但未着装校服、不佩戴胸卡者分别处以10元罚款。

(三)查岗不在,除取消正常出勤外,予以50元罚款。

第五章  休假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全国法定公休假 (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上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将在工作日补假,具体调整日期按实际情况处理;全国法定公休假为有薪公休假。

第四十七条  婚假: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在学校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签订长期工作合同的在册职工,凡符合国家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均享受婚假一个月。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不符合条件者除外。

第四十八条  产假:在籍女职工,产假为四个月,产假期间,按全勤参加评比、晋级、晋升。产假到期后,需继续续假者,按正常请假手续办理,不履行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丧假:在籍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丧假为三天,非直系亲属死亡丧假为1天。丧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条  工伤假:凡因公负伤,经指定医校诊断批准需要治疗和休养的教职工,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可给予工伤假,假期天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工伤假期间,教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照发。

第五十一条  带薪休假:凡在我校工作一年以上,并与学校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科级以上干部均享受带薪休假;校级干部每年可带薪休假七天;处级干部每年可带薪休假五天;科级干部每年可带薪休假三天。休假时间应在不影响工作或工作得以安排妥当的情况下协商确定,休假前提前一周须向主管人事的校领导提出,经批准后报办公室留存。

第六章  加班制度

第五十二条  所有部门工作均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

第五十三条  严格按照“先审批后加班”的原则安排加班,如确需加班,必须由部门领导填写加班人员审批表一式两份。写清楚加班人员姓名,加班时间、工作内容,由部门领导签署加班理由和意见,报校长审批,批示同意后方可加班,将审批表报校办备查,加班时间正常打卡。

第五十四条  双休日加班的,原则上给予补休,补休卡自开出之日起一学期有效,过期作废,遗失不补。确有特殊原因不能补休者,酌情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十五条  如不履行正常的加班审批手续,将视为无效加班,不予计酬和补休。

第五十六条  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 享受加班工资基数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七章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人事档案是员工的过去背景和现在情况的记录资料,学校所有教职员工均应建立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归人事处专门管理。

第五十八条  员工人事档案应有内容:

一、招聘资料

1.求职登记表  

2.面试评定表  

3.试用通知书    

4.身份证(复印件)

5.劳动合同

6.学历、学位证(复印件)

7.婚姻状况或计划生育证明

8.职称证、岗位资格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

9.半年内有效的体检表        

10.原单位离职证明  

二、录用资料

1.试用期考核登记表  

2.员工工资调整一览表

3.考核记录表        

4.奖励记录表

5.违规记录表        

6.内部异动记录

三、离职资料

1.辞职申请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2.员工业务交接清单

3.员工行政交接清单            

4.工资结算单

第五十九条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人事档案保管制度和人事档案利用制度。

第六十条  人事档案保管制度的基本内容大致包括五部分:材料归档制度;检查核对制度;转递制度;保卫保密制度;统计制度。

(1)材料归档制度。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及时归档。

(2)检查核对制度。检查与核对是保证人事档案完整、安全的重要手段。

(3)转递制度。转递制度是关于档案转移投递的制度。人事档案在转递中应遵循保密原则,一般通过机要交通转递,不能交本人自带。另外,收档单位在收到档案,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字盖章,及时退回。  

(4)保卫保密制度。一般要设专人负责档案的保管,应齐备必要的存档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人事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合。

(5)统计制度。人事档案统计的内容包括:人事档案的数量、材料收集补充情况、档案整理情况、档案保管情况及利用情况。

第六十一条  人事档案利用制度是为了高效、有序地利用档案材料。档案在利用过程中,应遵循一定的程度和手续,这是保证档案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  

第六十二条  人事档案的利用有多种方式并且要利用需履行相应的手续:

(1)设立阅览室以供利用查阅。正规的查阅手续包括以下内容:首先,由申请查阅者写出查档报告,在报告中写明查阅的对象,目的,理由,查阅人的概况等情况;其次,查阅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最后,由人事档案部门审核批准。人事档案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若理由充分,手续齐全,则给予批准,查阅人事档案的人员,对档案内容应严加保密。

(2)借出使用。首先,借档部门写出借档报告,内容与查档报告相似。其次,借档部门负责人签字。再次,人事档案部门对其进行审核、批准。然后,进行借档登记。把借档的时间,材料名称、份数、理由等填清楚,并由借档人员签字。最后,归还时,及时在外借登记上注销。

(3)出具证明材料。出具证明材料的手续:单位、部门或个人需要由人事档案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时,需履行以下手续:首先,由有关单位(部门)开具介绍信,说明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的理由,并加盖公章;其次,人事档案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利用者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最后,证明材料由人事档案部门有关领导审阅,加盖公章,然后登记、发出。  

第六十三条  教职员工人事档案中如有事项变更,当事人须七天通知校长办公室档案员。档案员务必在三日内完成档案的变更工作。

第八章  薪酬与福利待遇

第六十四条  学校薪酬及福利待遇具体标准依照学校现行的工资方案执行。

第六十五条  教职工薪酬发放日为每月10日-15日间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费用,并由学校代扣代缴。

第六十六条  薪资计算期间为当月一日至当月月底。下列各款项须从薪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所得税

2.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

3.职工宿舍水电费用(入住学校宿舍者)。

4.该月应偿还向学校借贷的款项、预支工资及代垫款项。

5.其它应予以扣除的款项或罚款。

第六十七条  干部薪酬由岗位工资、附加工资和考核工资等组成;教师薪酬由岗位工资、课时工资、附加工资及考核工资组成;辅导员薪酬由岗位工资、附加工资、岗位津贴及考核工资组成;管理服务人员薪酬由岗位工资和附加工资组成。

第六十八条  附加工资包括校龄工资、独生子女费、午餐补助、假期工资、婚假工资等。

第六十九条  校龄工资:学校干部、教师、职工在校连续工作满一年,每月享受校龄工资20元,校龄每满一年,校龄工资增加20元,校龄工资200元封顶。

第七十条  独生子女费:在籍职工已办理独生子女手续的执行国家规定的独生子女费50元/月。

第七十一条  午餐补助:凡属学校在编教职工结合出勤情况,每日可享受12元的午餐补助,260元封顶,按月随工资发放至餐卡,加班不计伙补。

第七十二条  假期工资:学校在籍职工及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校工作满两年的在册职工享受假期工资。假期工资标准参照最新工资方案。

第七十三条  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的规定,在学校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签订长期工作合同的在册职工,凡符合国家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均享受婚假一个月,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在批准的婚假时间内,发给本人70%的基础工资。

第七十四条  凡属学校在籍女教职员工生育,符合晚育规定的,产假为4个月。产后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产假延长至6个月。已在学校参加女工生育保险,享受同级社保机构核发的生育津贴。虽未参加女工生育保险,但在生育时已与学校签订长期合同且符合晚育规定的,由学校发给本人产假津贴500元/月。产假期满复岗工作后予以发放。不符合晚婚晚育或违反计生政策生育的,不享受上述优生优育产假待遇。

第七十五条  取暖补贴:入籍满两年的在籍职工每年可享受冬季取暖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参照最新工资方案),住教工集体宿舍享受取暖职工不再享受取暖补贴。

第七十六条  教职员工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法定假期,享受学校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福利,具体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培训与发展

第七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培训是指学校为增强员工专业知识和岗位适应能力,提高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而进行的系统化的教育训练与开发活动,学校致力于创建一个学习型组织,使所有教职员工不断成长进步。

第七十八条 培训对象为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学校为所有员工提供平等的培训机会,教职员工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培训。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培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外出培训,即参加社会上组织的各种管理或技术培训;二是学校内部培训。

第八十条 目前学校主张由学校自主组织的内部培训为主要方式,学校对教职员工的培训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有关学校校情校史的培训;二是提高自身素质的基本能力培训;三是背景性广度知识培训。根据不同岗位由学校人事部门安排培训内容。

第八十一条 学校奉行“先培训,后上岗,再不断提高”的原则,对新入职和新转岗的教职员工均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主要包括学校办学理念、规章制度、岗位职责。

第八十二条   对某些内培难以实现,而工作又确实需要的外培项目,可由个人和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外培申请表》,按表单程序审批后,方可外出培训,受训人培训结束后,要将培训资料交学校人事部门备案,并将培训结果与相关人员分享,费用单据经学校人事部门确认后方可报销,否则,培训费用自理。

第八十三条  员工培训记录将作为晋升、转岗、加薪等的参考,同时培训将纳入员工考核。

第十章  奖惩条例

第八十四条  学校的基本政策是:以行政和经济手段实施奖惩,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激励教职员工的士气。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所指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记功、特别奖励。奖励数额酌情确定,范围在50-500之间奖励。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所指行政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根据受罚人所造成损失大小酌情确定。

第八十七条  奖惩程序:奖罚金额在50元以上者(不含50元),须由学校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生效,处罚公布后第二天,被罚款者未交罚款,即从本人当月工资中核扣。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

1.品性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事务者;

2.拾金不昧;

3.热心服务,有具体实例;

4.在艰苦条件下工作,足为楷模者;

5.发扬风格,有良好的协作精神。

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嘉奖: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创新、善于试验,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体学生,在帮助后进学生转化方面卓有成效者和参加国家级竞赛获奖学生的辅导老师;

6.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作出显著贡献者;

7.服务及时周到,态度和蔼可亲,质量令人满意,效率高、效益好者;

8.在其他方面有特殊贡献和先进行为者。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功一次:

1.对学校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2.节约物料或对废物利用,卓有成效者;

3.遇有突发事件,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4.检举违规或损害学校利益者;

5.发现职责外的事故,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未造成损失者;

6.有重大工作成效者。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实予以全校通报批评一次:

1.上班时间迟到、早退、擅离岗位、窜岗、溜号者;

2.开会迟到,不遵守会议纪律及会场要求者;

3.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聊天、睡觉、玩电脑游戏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或办公区域吃零食、打闹、嬉笑、大声喧哗者;  

5.工作时间未经允许,私自将外来人员带入学校者;

6.工作时间不按规定着装、佩戴胸卡者;

7.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8.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者;

9.值班干部不认真履行值班职责者;

10.下班时间不关电源、电脑、办公设备等;

11.办公区域卫生未及时打扫,文件物品乱放者;

12.学校下发的文件、资料遗失者;

13.故意不接不回电话影响工作者;

14.出车手续不全,又不在门卫登记者;

15.未经允许,私自使用他人办公用品者;

16.不服从部门领导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17.教师不按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者;

18.教师违反课堂“十不准”者;

19.辅导员违反管理条例者。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实予以全校警告一次:

1.因不负责任使学校财产损失,价值在50元以内者;

2.未经批准私自调休及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者。

3.未如实填写用车事宜,不能按预定时间返回,也未及时向学校反馈影响学校正常用车者;

4.未经许可,擅自在学校推销物品者;

5.未经教学部门批准擅自调课者;

6.无假外出或虽请假但未按时返校超过半天(含半天)者;

7.行政后勤人员未及时解决教职工困难使工作受损失者;

8.私自复印、下载学校重要资料文件者;

9.对于上级有批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能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10.办理移交,无特殊原因而未能按期办妥者;

11.拒不听从领导监督,与主管领导冲突者。

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实予以记过一次:

1.因工作失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500元以内)者;

2.部门领导对下属舞弊有据,而隐瞒不报者;

3.发生责任事故,较为严重者;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心理、生理受到摧残或伤害者;

5.服务失时不周,态度粗鲁恶劣,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者;

6.考试、阅卷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私自抬高学生分数者;

7.一个月内累计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务(含例会决议事项)者;

8.人为制造矛盾,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者;

9.泄露有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者;

10.因保管不周,遗失学校重要证件者;

11.不服从学校领导安排,屡劝不改者;

12.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次者,连续旷工三天者;

13.虚报工作业绩或伪造工作记录者;

14.在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导致学校蒙受损失者;

15.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16.其他违规行为,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实予以记大过一次:

1.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在校内从事有报酬的活动者;

2.在学校内酗酒滋事、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3.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学期内累计旷工7天以上者;

4.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回扣,收受贿赂者;

5.利用工作之便,提示或诱导职工或学生行贿者;

6.利用职务及工作之便,擅自收取学生财物者。

第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实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作失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者;

2.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学期内累计旷工20天以上者;

3.贪污公款、盗窃学校物品或私人钱物者;

4.利用学校名义招摇撞骗,使学校蒙受损失者;

5.对领导或其他员工实施暴行或有侮辱行为者;

6.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者;

7.年度内累计2次记大过行为者;

8.公开诋毁学校的信誉及信用,使学校形象受损者;

9.伪造主要简历、学历而被录用者;

10.违反劳动合同或学校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11.不辞而别并给工作造成影响者;

12.其它应给予开除性质的行为;

13.严重违法违纪者,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者。

第九十六条  奖惩计算标准如下:

1.两次通报表扬等于一次嘉奖;

2.两次嘉奖等于一次记功;

3.两次通报批评等于一次警告;

4.两次警告等于一次记过;

5.两次记过等于一次记大过;

6.两次记大过等于一次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七条  连带责任:部门员工在1年内连续三次受到处分,则直接领导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如此层层上推。如:员工受到3个警告处分,则其直接部门领导也将受到1个警告处分。

第九十八条 受到警告、记过等处分的教职员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表现良好,根据工作需要在评奖、提干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第九十九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员工、集体,由所在部门写出书面材料,经学校人事部门调查核实,报校领导审批,给予授奖,并书面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在学校简报上通告,作为晋升职称、提干依据。

第一百条  对构成惩罚条件的,经学校人事部门调查核实,报校领导审批,给予即时处理,书面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在学校简报上通告,并作为日常考核依据。

第一百零一条  因员工本身工作素质和工作能力差又不构成惩罚者,工作不称职者,不属于惩罚范畴,按绩效考核管理执行。

第十一章  内部异动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本着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经对教职员工考核后,将其调配适当的岗位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基于工作需要并充分考虑员工的适应性,异动员工的职务或工作岗位,被异动者不得借故拖延或抗命。

第一百零四条  员工接到岗位异动通知书后,员工应于三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岗位报到。被异动员工在接任者未到职前,其职务由原部门负责人指定适当人员代理。

第一百零五条  被异动员工跨部门调动,由学校人事部门下达异岗通知书。

第十二章  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六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百零七条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学校与教职员工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与教职员工自用工之日起就建立工作关系。在用工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一百零九条  教职员工必须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不同形式聘用的员工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同。

(一)教职工在学校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及连续与学校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第一百一十五条及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续订劳动合同的。并且本人提出申请后可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次数的计算应当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新订立劳动合同作为第一次。)

(二)教师与辅导员与学校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有工作关系在别的单位但在我校工作者与学校签订聘借劳动合同。

(四)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同学校签订临时聘用劳务合同,并载明各自的责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职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学校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学校提供的培训费用。学校要求职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职工经济补偿。职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学校支付违约金。

第一百一十二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学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学校与职工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章  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教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教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教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因发展状况发生变化主动裁员,须按劳动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以便做好工作交接。

第一百一十六条  教职员工因各种原因欲调离学校,必须提前三十日(寒暑假时间除外)向学校递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并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完成后方可离开学校。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欲离岗职工提前三十日写出离岗申请交至所在部门,但所在部门未及时上报学校人事部门,由此涉及的全部责任由部门承担。

第一百一十八条  职工离职应根据学校及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离职时原则上应与学校签订离职协议,申明保守学校机密及不利用原工作便利损坏学校利益事项。如有违反,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职工不按学校规定离职,将视情节轻重受行政处分;调离中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一百二十一条  职工调离或辞职,应主动办理有关手续(档案、户口调离等)。学校主管领导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之日,视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签订的劳动合同失效。

第十四章  建议与沟通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为了集思广益,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建立员工与学校的建议与沟通渠道,不断改进学校各项工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  建议是指针对学校的工作、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在方式、方法和措施上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的意见;对学校现有制度等方面提出改进和革新的建议等。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校积极倡导和鼓励员工对工作业务范围内涉及完善管理或教改创新等方面提出具体可操作的建设性意见。

第一百二十五条  经学校审定为有使用价值的建议和提案,由相关责任部门评估其可行性并确定接纳建议,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对提议人可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职员工采用正规渠道口头、书面反应问题,反对背后议论或会上不讲,会后乱说的行为。通过正规渠道反应的问题,都会得到及时的处理或口头、书面回复。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学校有相当宽广的沟通渠道,并在学校显著位置设立校长信箱,有任何问题,可投书面材料或可按工作程序向员工所在部门领导、学校人事部门亦可直接向校领导反映。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季节工和工作性质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工,不适用本条例。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

第一百三十条 本条例自二○一五年试行。试行后原《人事管理制度》自行废止。

本条例试行满一年后,如无修改意见,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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