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时间:2021-12-30     来源:信息公开     阅读0

晋科院字〔2018〕3号

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院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院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的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对于所修课程补考累计6门以上(含6门)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书面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教务处复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大学生系列科技创新活动和各种竞赛活动中获得校级及以上等次奖励者;

(二)在学校科技处认定的期刊上,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论文,且完成单位为山西应用科技学院者,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毕业当年5月20日,以刊物原件为准;

(三)参与获得国家授权专利,且完成单位为山西应用科技学院者,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毕业当年5月20日,以授权专利原件为准;

(四)毕业时被录取为研究生者;

(五)专业方面取得其它突出成绩者。

第六条  学生因违反学院纪律受到处分后,主动承认错误、认真悔改,在毕业前没有再次违反纪律且表现优秀,经学生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由学院批准,可撤销处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审核授予程序

(一)提交申请。学生填写《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非正常毕业(比标准学制四年提前或延迟毕业)学生应在完成专业培养方案额定课程后,按其实际毕业年份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毕业申请参加当年的学士学位评定。

(二)资格初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对本学院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一进行审核,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意见和学生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复核。

(三)学院复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和名单进行复核汇总,形成《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经审核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审核通过的提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学院终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符合授予条件者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予以公示,并上报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颁发证书。通过学士学位评审的毕业生,由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文件归档。将《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相关资料由学院档案室归档。

第八条  复议程序

(一)申请人如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学位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议决议  

第九条 经毕业资格审查,准予结业的结业生,其结业后通过补考获得毕业者,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已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有营私舞弊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自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学士学位证书损坏或遗失的,不予补发。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报山西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级本科生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山西应用科技学院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