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

时间:2021-12-30     来源:信息公开     阅读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院举办者与师生的合法权益,发挥民办教育的机制优势,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按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义务。举办者为宋兴航先生。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系非营利性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第二章  学院名称、校址、性质

第三条  学院名称:山西应用科技学院。英文名称:Shanxi 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

   第四条  学院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榆古路东1号。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学制四年。

第六条  办学定位:应用型(高级)专门技术人才。

第三章  办学宗旨与规模、层次

第七条  山西应用科技学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科教兴国为己任。办学宗旨为:以立德树人为目的,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注重质量科学发展,提升服务社会的创新能力,坚持不懈地培养品学兼优、实践能力突出、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勇于创新精神的技术技能型专业人才。

第八条  学院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方针;奉行“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服务于学生”的办学思想;恪守自立自强、艰苦奋斗、从严治校的办学精神;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努力为地区经济文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九条  办学规模:到2018年全日制在校生规模稳定在8000人左右。近期本、专科教育并存,逐渐完成由专科教育向应用型普通本科教育的过渡。

第十条  学生在校修业期满合格者,学院依法颁发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授予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科门类的设置

第十一条  学科门类:以管理学为主体,发展理学、工学,优化艺术学科,并将根据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着眼未来、特色鲜明、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全日制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

第五章  学校资产数额、来源及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资产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办学积累和社会捐助等。所有资产归属于学院名下,无任何财产争议。根据学院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11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为50411.1万元。学院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十三条  学院存续期间,由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侵占办学经费。学院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学院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校董会,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校董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为学院举办人宋兴航先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条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学院校董会由举办者、企业代表、党政干部代表、教职工代表共5人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董事长由举办者担任,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此后的董事按校董会章程推选。更换或增补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2/3以上校董同意产生。校董会中干部及教职工代表各不少于1人,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董事长主持校董会工作。校董会讨论重大问题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校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确定学院的办学方针及指导思想;制定学院发展建设规划;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方向、办学规模;

(二)决定院长的任免事宜,院长由董事长提名,经校董会通过后方可聘任;

(三)筹措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审议通过学院固定资产的增值、折旧、损耗计划报告;审核财务年度预算、决算;

(四)修订学院章程和主要的规章制度;

(五)审核学院对外的重大合作项目;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革事项;

(七)决定学院的重大活动,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八)制定、修改、批准学院校董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校董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长主持校董会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参会时间、地点、内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校董会有权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出席校董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2/3以上。校董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最终决定的权力;

(四)校董会表决方式为记名式表决,每名董事或授权董事均有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学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副院长由院长提名并同董事长协商确定后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续聘任。

第二十一条  学院院长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岁。学院院长由董事长提名,经校董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第二十二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校董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目标责任书、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积极推进学科专业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拟定学院内部教学行政管理机构,推荐副院长人选,设立、调整和撤销学院职能部门;

(五)聘任和解聘学院干部、职工,审定实施奖惩方案;

(六)负责学院日常经费的管理与审核支付;

(七)行使校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院本着简政高效的原则组建学院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是学院日常管理的集体领导机构,院长主持院务委员会工作,各院务委员分工负责相应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和专业建设方案,指导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工作,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学术事项。学院适时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学士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相应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机构,完善其运行机制,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主要实施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兼顾全日制高职学历教育,积极发展继续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和自编教材,积极组织实施教学、教研活动。学院倡导学术自由,实施教授专家治学,加强学术组织建设。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法自主开展科研创作、教学成果项目。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体制,设立教学科研奖项,创设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科技创新,提高科研水平。

第三十条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八章  党、团和工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切实保障学院的安全和稳定;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董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督促学院依法执教、规范管理;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保证教学及工作秩序的稳定。

第三十二条  不断完善加强党建工作的体制机制,学院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协调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健全党建工作保障体系,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党组织活动的时间和场所,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建设好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务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督导专员,并在办学活动中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对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或4年,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年度财务预决算等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奖惩制度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条例、决定、决议等;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学院公有住房出售分配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等;

(四)评议监督权。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可对其提出表扬、批评和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者予以处分。

第三十五条  依法建立共青团组织,发挥团组织团结教育青年学生的重要作用。建立学生会,发挥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作用。

第三十六条  依法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推行定岗、定责、定资的“三定”方案,实行岗位聘任制。学院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依法为教职员工办理“五险一金”手续,教职员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以立德树人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岗位制度和教师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推行教育职能岗位管理制度;对教学辅助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学院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教职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本人与学院签订的合同标准,每月保证其工资所得,并按相关规定享有保险、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三)公平使用学院公共资源,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积极提出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五)对岗位安排、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热爱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院集体利益;

(二)爱岗敬业,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章  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依法参与学院各类活动;

(二)为学院发展建言献策、参与学院管理、评议学院教师工作;

(三)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图书资料;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帮助及助学贷款;

  (六)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院提出听证要求或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八)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尊敬师长,规范行为,注重修德,形成良好素质;

  (二)勤学苦练、一专多能、完善自我、立志成才;

(三)维护学院利益,爱护公物,爱惜民办教育财产,合理使用学院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四)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机构,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辅导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实训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安置就业。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八条  学院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校董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学院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校董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自行终止:

(一)学院资金发生严重困难,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二)办学期限届满,因其他重大原因,经校董会一致同意终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事件发生,学院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办学;

(四)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或吊销办学许可证,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校董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第五十一条  学院终止时,首先妥善安置在校师生。终止时,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销毁印章。学院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学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予以公告,即为终止。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必须由董事长或1/3以上董事提出修改理由及方案,经董事会会议2/3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按民主、公平的原则制定,经校董会、院务委员会讨论,提交学院董事长审议并由院长签发,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院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若有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自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批准之日起实施。

本章程解释权属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校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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